文章A002-447
為妥善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有關檢察官發回或發交卷證命司法警察(官)補足調查之規定,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作業流程、人犯移交規則、司法警察機關等有所規範,共九點,並附上「檢察官發回(交⋯⋯
公文書A004-003
1998年4月24日司改會派人到高等法院就案號86重上更〈五〉186的殺人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出席但僅宣示「起訴如起訴書」六字真言。
會務A004-050
1998年3月25日司改會派人到板橋高院就案號86重上更〈五〉186的殺人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A004-051
1998年4月16日司改會派人到高等法院就案號87上重更〈一〉字19號的殺人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出庭但僅宣示「起訴如起訴書」六字真言。
會務A004-063
1997年12月3日司改會派人到板橋地方法院就案號86重上更〈五〉字第179號的煙毒(販賣、運輸、數量200G以上)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A004-075
1998年1月16日司改會派人到台灣高等法院就案號86重上更訴字第80號的擄人勒贖故意殺被害人致死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A004-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