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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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該草案參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之原則,揭示冤獄賠償法係國家保障人權法制之重要環節。綜觀司法院及行政院所提冤獄賠償法草案規定於賠償範圍之制定、正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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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003a
立法院將司法院調查意見中建議冤獄賠償制度應將假釋期間列入賠償範圍及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應予修正部分留供該院業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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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011c
探討如何針對被告者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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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027
2003年4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律座談會討論冤獄賠償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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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034
冤獄賠償聲請人聲請手續及有效期間之相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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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035
法學叢書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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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036
法學叢書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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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037
本文建議不得為指證或辨認而逮捕被告,仍必需依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逮捕所規定應具備之理由,不得獨為指證或辨識之目的而拘束被告自由。(《台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2期,1999年1月,頁22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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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1-003c
本文針對指證錯誤的可怕危險,以及相片指證等指證問題提出討論,並建議儘速制定證人指證程序法。
文章
A011-003d
本文以毒販出獄後懷疑自己成為司法檢調機關之監聽對象為例,針對人民直接聲請釋憲之可能性提出見解。
文章
A011-004c
本文以毒販出獄後懷疑自己成為司法檢調機關之監聽對象為例,針對人民直接聲請釋憲之可能性提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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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1-005c
本文針對違憲審查制度設置之目的提出見解,認為應達成制約、均衡和協調國家權力等四項目標,以符合法治要求。
文章
A011-00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