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研究員劉孔中撰寫,我國律師業面臨人力不足、未進行專業分科、缺乏國際化能力以及欠缺永續經營的法制配套制度,文章以此為課題,比較美國及德國律師之合作經營機制,再提出針對我國律師永續經⋯⋯
會務
A005-037h
會務
A005-037i
律師謝碧連提供,首先解釋「辯護士」與「法人」兩者目的與法律上之根據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日本辯護士應屬私法上之社團法人,堪稱為律師公司,多次修法過程,係促進弁護士業務之專門化、綜合化,於此更加國際多⋯⋯
文章
A005-037j
2007年6月11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邀請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檢察官改革協會、澄社,以及相關學者共同參與第二十二次律師法修法小組議程,首先按照進度進行討論,後針對條文進行逐條審查,本次議程就⋯⋯
會務
A005-038
2007年5月23日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法學會、檢察官改革協會、澄社共同提出,以現行律師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並修改,刪除條文7條、不予修正條文1條,其餘多有新增或修改,全草案共85條條文。
法令規章
A005-038a
經主席指示後由法務部檢察司整理擬訂四項文字修正案,分別為「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所陳述之代理、辯護意見』,不附刑事責任。」、「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代理、辯護所為之陳述意見』,不負刑事責任。」、「律師⋯⋯
會務
A005-038b
2007年6月4日律師林三加認為,全國律師公會只有一個,修正條文以七個以上之地方公會發起組織全國律師公會,擔心未來是否會產生兩個以上的全國律師公會,建議全國律師公會之構成方式,應再加以思考。
會務
A005-038c
2007年6月6日律師陳雅惠認為要求同一律師事務所之未受委任律師,對其不知情且無權利處理案件之內容負責法律責任,即為不妥,建議修正民間版律師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為「兼區會員不需要負擔任何會費」。
會務
A005-038d
律師為司法之一環,為了落實律師自治與自律之精神,應交由律師自治,減少行政機關之干涉,司法體系則採取協助而非主官監督的角色。律師法修正係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結合台灣法學會、檢改會、澄社等民間團體,除⋯⋯
法令規章
A005-038e
美國法之特權與我國之拒絕證言權相似但不全然相同,承認特權之歷史與原因依各特權之性質而不同,本文首先介紹英美法當事人與律師特權之理論基礎,再論特權主體之演變與理論,討論特權之要件及範圍,最後回歸我國⋯⋯
文章
A005-038f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王兆鵬提供,以三個案件做為論點基礎,以美國法搜索權與其他權利衝突的相關文題進行探討,最終提出總合性的評論與分析,針對我國法律當中得以借鏡、修改之處,期望達到同時兼顧發現真實與⋯⋯
文章
A005-038g
律師徐力信提供,以「搜索律師事務所是否會侵犯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為主軸進行探討,並以美國法院見解、聯邦檢察總長「隱私保護法」行政命令、日本與德國案件處理模式做為借鏡,探討我國現行法律中在扣押以及⋯⋯
文章
A005-03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