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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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剪報
A002-862
法令規章
A007-0036
文章
A007-0148
法令規章
A007-0156
林永謀自1994年始的釋憲生涯,多次展現濃厚的臺灣意識,也突顯其鮮明的歷史意識,羈押權回歸法院解釋文,此號解釋的基調,是從訴訟制度上建立一套中立、客觀的法官審查機制,以確保被告不受不當羈押的人權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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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1-0053
大法官解釋現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羈押權為違憲,羈押權制度除了法院化之外,其程序之公開話與辯論化更為重要。
文章
B003-065
檢察官收押宋七力等六人,以防被告間有串供之虞及罪刑重大,惟檢察官之羈押權已經大法官解釋違憲,故應謙抑自制行使已屬違憲之羈押權。(《自由時報》,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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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010
由董某冤獄乙案,討論檢察官執行羈押之要件與必要性,及是否應限縮、節制、監督其強制處分權之行使,以維持權力平衡機制之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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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154
本文探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王令麟與蘇志仁均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之院檢對立原因,期望此二案能為往後司法獨立審判立下典範。(《自由時報》,2000年9月30日)
剪報
E008-155
檢察官自己開搜索票,自己負責搜索,卻未找到任何犯罪證據,法務部長陳定南一味迴護,並認為沒有違法,作者質疑此評價標準有欠妥當。(《台灣日報》,2000年10月6日)
剪報
E008-156
由檢察官搜索《中時晚報》而引爆新聞自由與司法權力界線的爭議,進而談到1997年刑事訴訟法將「對人處分」的羈押權回歸到法院,但「對物處分」仍留在檢方手上,呼籲檢察官在追訴犯罪的同時,亦應該將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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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