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報A002-862
文章A007-0148
法令規章A007-0156
林永謀自1994年始的釋憲生涯,多次展現濃厚的臺灣意識,也突顯其鮮明的歷史意識,羈押權回歸法院解釋文,此號解釋的基調,是從訴訟制度上建立一套中立、客觀的法官審查機制,以確保被告不受不當羈押的人權侵⋯⋯
剪報B001-0053
檢察官收押宋七力等六人,以防被告間有串供之虞及罪刑重大,惟檢察官之羈押權已經大法官解釋違憲,故應謙抑自制行使已屬違憲之羈押權。(《自由時報》,1996年11月19日)
剪報E008-010
本文探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王令麟與蘇志仁均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之院檢對立原因,期望此二案能為往後司法獨立審判立下典範。(《自由時報》,2000年9月30日)
剪報E008-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