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謀,不徇私僅忠於法律
日期:2003-05-27
編號:B001-0053
案名:民間監督大法官聯盟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 面)
林永謀自1994年始的釋憲生涯,多次展現濃厚的臺灣意識,也突顯其鮮明的歷史意識,羈押權回歸法院解釋文,此號解釋的基調,是從訴訟制度上建立一套中立、客觀的法官審查機制,以確保被告不受不當羈押的人權侵犯,釋憲之虞,林永謀一再鼓勵最高法院法官開拓視野,多用憲法觀點審判,近年最高法院檢討不合時宜的判例,著實為其功勞所在。(《中國時報》,2003年5月27日,第A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