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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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東都撰寫,我國檢察官與法官同屬憲法上之司法機關,其為偵查主體,獨佔公訴,有強制處分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所作之不起訴處分有實質的確定力,地位與法官同等重要。因刑事訴訟⋯⋯
文章
E005-021
(《自由時報》,1998年6月15日)
剪報
E005-025
剪報
E005-026
剪報
E005-027
其他
E006-012a
其他
E006-304
公文書
E007-027b
法律系成為優秀學子選填的第一志願,但司法貪瀆案件卻層出不窮;司法人員應經常回到使命的源頭反省,才能讓司法改革露出曙光。(《自立晚報》,1996年6月16日,第3版)
剪報
E008-003
文中描敘新加坡法院與台灣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的差異,台灣因檢察官未蒞庭,法官兼任檢察官訊問被告或證人,客觀聽審判斷自難期待。(《自由時報》,1996年11月18日)
剪報
E008-008
屏東縣長伍澤元因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遭板橋地方法院收押禁見,司改會反對檢察官為追訴之便利而收押被告,羈押不應以所犯罪刑之輕重為標準,而應依個案審酌是否有羈押之必要。(《自由時報》,1996年11⋯⋯
剪報
E00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