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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訴訟新制行心得研討會之案例心得報告--以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例
文章
A007-0272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訴訟新制行心得研討會之案例心得報告--以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例
文章
A007-0273
花地院合議庭:好人與好人之爭,最好是和解
《中國時報》,2003年8月23日。
剪報
B004-0170
司改會:法院整體獲信賴度,普遍偏低--台南、高雄兩高分院刑事庭,所獲信賴度均僅五成,高院整體表現落後地院,法官平均素質有待提昇
《中國時報》,2001年12月7日,第10版。
剪報
B004-0317a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貴會九十一年度進行法院觀察之項目、方式與結果本院無意見,請 查照。
2003年4月14日花蓮地方法院致函司改會,就該會九十一年度進行法院觀察之項目、方式與結果,該院無相關意見提供參考。
公文書
B008-02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貴會九十一年度進行法院觀察之項目、方式與結果本院無意見,請 查照。
2003年4月14日花蓮地方法院致函司改會,就該會九十一年度進行法院觀察之項目、方式與結果,該院無相關意見提供參考。
公文書
B008-050
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六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公文書
B029-032a
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六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公文書
B029-047j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六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公文書
D001-124r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D013-032j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D013-036o
司法院函--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D0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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