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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E00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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