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台灣人權促進會警察暴力與刑求案件一覽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1993年刑求案件

(以下案件皆為五列之表格,按照陳情日期、案發日期、案情簡介、處理經過、備註之順序為一至五列。內文部分如無特別標註則內容為空白。)
※洪建中案:
93/08/23(一列)
93/08/18(二列)
1.遭台中市警三分局立德派出所警員施憲欽、陳木森、黃舜德以妨害風化罪逮捕。
2.因掙扎抗,遭警方刑求致死。(三列)
1.發現事實與警方筆錄有極大出入,刻意抹黑洪建中。
2.驗屍報告指出,洪曾 遭受重擊,內臟、肋骨俱破裂。
3檢察官以瀆職罪名起訴五名刑警。(四列)

※蔡木火案:
93/10/01(一列)
93/08/28(二列)
1.是晚九時許,至台中縣清水分局找副分局長面敘。至十時許家屬被告知蔡木火酒醉 要家人領回。
2.家屬在載回途中只覺蔡某全身冰冷,乃急速送醫,卻發現早已於分局死亡 。
3.9月1日經法醫趙克蘭 解剖後,研判是腹腔出血過多死亡。(三列)
1.9、10、11月各開一次處理偵查庭後便無消息。
2.律師陳武璋多次申請調查證據皆未獲得回應。
3.10/11本會接到家屬陳情並於10/22至台中訪陳武璋律師。
4.11/19開第一次偵察庭法醫楊日松博士的報告並未詳細說明死因。(四列)
目前處理情況不明(五列)

※曾連成案:
93/07/31(一列)
93/07/28(二列)
1.被彰化縣警局刑警隊少年組帶回刑警隊再送回友人家後己氣絕
2.身體有多處外傷,疑似刑求致死。(三列)
1檢察官率同法醫楊日松驗屍後發現係中毒致死。(四列)

※連明輝案:
93/?/?(一列)
93/09/29(二列)
1.93年9/29日晚上與翁姓同學遭兩名開轎車之刑警攔下痛打,連某並被打至重傷昏迷並命翁某將不省人事 之連抬進車內載至楊梅車站後山丟棄。
2.受輕傷之翁某勉力為連某作人工呼吸仍無反應後,放聲大哭引 來附近居民,緊急送醫後於清晨不治死亡。
3.警方聲稱二位警員行兇時不在服勤務當中警局不願負賠償責任。(三列)
1.桃園縣曾有議員提案要求縣警局賠償五百萬元。(四列)

※賴清棋案:
93/11/02(一列)
93/09/04(二列)
1.賴某經過「雅宴」餐廳門口見友人與交通警察發生爭執,即上前援助。
2.其友郭某不敵駕車先走。賴卻遭交警三人在忠孝東路四段當場痛毆,並舉路旁鐵架重擊不支倒地。
3.之後繼續猛踹使之氣息奄奄。
4.交警坐巡邏車逃走。
5.賴某經路人協助送往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三列)
1.被害者於9/ 07由三位法醫驗屍。
2 第二次協調會破裂,賠償金降為七十~八十萬。
3.台權會主任林美挪協同家屬上全民電台的人權時間將此案公諸於世。(四列)

※蘇清文、黃忠正、黃吉川、高永川等(嘉義布袋新塭搶案) :
93/11/02(一列)
93/05/08(二列)
1.蘇、黃兩人因逃離警方臨檢被記下車牌,警方找到黃家並連續逮捕其他三人。
2.遭刑求逼供強迫認罪。
3.嘉義地院在沒有作案工具、贓物的情況下卻判其四人各一年及十二年以上徒刑。(三列)

※黃義松案:
93/11/09(一列)
93/11/04(二列)
1.被警方偵訊送回土城看守所後即感不適、嘔吐、頭暈,經駐所醫師診治後被送往板橋縣立醫院,經診斷結果係遭受不當暴力傷害所造成。(三列)

※邱堯旗案:
93/04/19(一列)
93/04/18(二列)
1.邱某4/18車子陷入山溝,由附近東山派出所派員處理。
2.於派出所內與警員議商時,因付不起托吊費,且遭警員認為其態度惡劣,予以銬於牆邊毆打。
3兄長邱新民將其領回送至醫院急救。(三列)

※李棟財案:
93/09/24(一列)
93/09/22(二列)
1.於9/22因煙毒罪至員林看守所自首,隨即被關入看守所。
2.9/24中午被送往仁祐醫院急救十多分鐘後即告死亡。(三列)
1.經解剖屍體,發現有肋骨十一根斷裂,胸腔內出血,顯係遭人圍毆致死。(四列)

1994年刑求案件

※吳淑貞案:
94/01/(一列)
87/12/(二列)
1.吳淑貞等人因陸正案被台北刑事警察大隊刑求逼供承認綁票陸正。(三列)
1.93年五月至監察院陳情其遭警方刑求。
2.現由李勝雄、張炳煌律師擔任辯護律師。
3檢察官於95年4月29 日起訴刑求之員警。(四列)

※蔣福明案:
94/09/27(一列)
93/9月初(二列)
1.被永和市警察局刑求承認其作案。(三列)
1.經本會律師劉鴻農律師義務辯護,發現其確係遭刑求。(四列)

※吳淑貞案:
94/07/27(一列)
93/10/11(二列)
1.涉及多件命案經調查乃古亭分局有意栽贓嫁禍,將無法破案之重大命案,捏造不實之證據。
2.以恐嚇刑求逼供之方法迫其承認。(三列)
1.與當事人律師聯絡發現蕭之精神狀況有異,在偵訊筆錄上亦多破綻。
2.涉及八件命案中 ,許多案發時間,蕭正羈押中。(四列)
1.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蕭之自白確實非出於自由意願,不足採信。(五列)

※蘇達和、劉秉郎、莊林勳三死囚案:
94/11/01(一列)
91/03/24(二列)
1.被台北縣汐止分局違法逮捕並非法拘留超過24小時。
2.遭警方刑求逼其白白承認作案。
3.警方以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取得二十四元硬幣。(三列)
1.經發現三人皆向檢察官否認作案並要求驗傷,卻均遭拒絕。
2.看守所健康記錄顯示三人入所時皆有傷痕。
3.經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三人自白確係刑求取得。(四列)
1.經三審定讞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三次,卻均遭駁回。
2.其辯護律師提起再審之抗告。(五列)

※吳建成案:
95/09/07(一列)
95/09/05(二列)
1.警員疑其為贓車之竊賊,於逮捕時在未有任何示警下,開槍擊斃吳某。(三列)

※蕭揚龍案:
94/06/28(二列)
1.因認識死者,因此警方以協助破案為由請蕭某至警局幫忙。
2.警方逼其向關心之家人謊稱去逛夜市因此尚未回家,之後家人因失其蹤影乃至若干分局報案失蹤。
3.家人最後得知蕭某在桃園刑事組隨即趕往探視,卻發現其遍體鱗傷、表情痛苦、神智恍惚。(三列)
1.經檢調單位調查,蕭某確有遭刑求逼供事實。
2.在證據薄弱下,卻遭以死刑判決。
3.現正由司法程序處理中,1996/01/10將有後續結果。(四列)
本案目前正由台權會處理中(五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