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會議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立委應注意政黨提名黑道人士參選應有處罰的規定,以及對黑道人士的參選權限制應有彈性。(《自由時報》,1996年10月3日)
剪報E008-005
屏東縣長伍澤元因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遭板橋地方法院收押禁見,司改會反對檢察官為追訴之便利而收押被告,羈押不應以所犯罪刑之輕重為標準,而應依個案審酌是否有羈押之必要。(《自由時報》,1996年11⋯⋯
剪報E008-009
檢察官收押宋七力等六人,以防被告間有串供之虞及罪刑重大,惟檢察官之羈押權已經大法官解釋違憲,故應謙抑自制行使已屬違憲之羈押權。(《自由時報》,1996年11月19日)
剪報E008-010
檢警偵查及院方審理階段,未重視嫌犯及被告的名譽權的保障,甚至加以侵害而不自知,縱然為慶功而召開記者會,亦不應使涉嫌人充當道具。(《自由時報》,1996年11月25日)
剪報E008-011
法官對案情似乎一知半解,從歷審的判決書考察,法官皆是互相抄襲,連極為明顯的錯誤亦不修正,實難令人對法院寄以厚望,只有上帝知道他是清白的。《自立晚報》,1996年1月10日。
剪報E008-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