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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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2006年3月23日憲法訴訟法修法小組召開會議,由尤伯祥律師擔任召集人,會中討論司改會受理蘇耀輝陳情案是否有提出聲請釋憲之必要。
會務
A011-003
黃達元律師針對蘇耀輝案之有利與不利點逐一分析。業經蘇耀輝與黃達元及尤伯祥討論後,決定邀請釋憲聲援小組加入討論。
會務
A011-003a
蘇耀輝被控共同連續殺人未遂之判決書。
本文建議不得為指證或辨認而逮捕被告,仍必需依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逮捕所規定應具備之理由,不得獨為指證或辨識之目的而拘束被告自由。(《台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2期,1999年1月,頁229-250。)
文章
A011-003c
本文針對指證錯誤的可怕危險,以及相片指證等指證問題提出討論,並建議儘速制定證人指證程序法。
文章
A011-003d
2006年4月18日憲法訴訟法修法小組召開會議,由吳志光教授擔任召集人,會中討論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所擬之對案條文。
會務
A011-004
2006年3月23日憲法訴訟法修法小組召開會議,由尤伯祥律師擔任召集人,並經討論後,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未納入憲法訴願制度提出數項決議。
會務
A011-004a
吳志光針對憲法訴訟法草案修正提出相關建議。
會務
A011-004b
本文以毒販出獄後懷疑自己成為司法檢調機關之監聽對象為例,針對人民直接聲請釋憲之可能性提出見解。
文章
A011-004c
《憲法訴訟法》建議修正條文(民間版)針對建議條文與草案條文進行對照,並提出簡要理由。
法令規章
A011-004d
尤伯祥律師針對《憲法訴訟法》司法院草案條文提出建議修正與理由。
法令規章
A011-004e
黃國鐘律師針對《憲法訴訟法》司法院草案條文提出建議修正與理由。
法令規章
A011-004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