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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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需負舉證責任,法官不再與被告對立

日期:1999-03-30
編號:B002-079
案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 面)
在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下,檢察官必須在法庭活動中扮演積極角色,幾乎負完全的舉證責任,法官則是聽訟的中立裁判者,不再與被告對立,只有在必要的例外情形下,才動用職權調查。被告若提出非自由意識自白的爭執,檢察官須負舉證責任,檢警違背正當程序取得之證據,如不符兼顧人權保障及維護公共利益的比例原則,縱然是可供定罪的鐵證,也應排除。司法院也將研議自己的定位問題,預定在1999年7月中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討論,目前已有方案三項。(《聯合報》,1999年3月30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