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大法官定期失效宣告解釋的拘束力(大綱)──法官有依據憲法審判之義務

日期:2011-01-15
編號:B001-0296b
案名:民間監督大法官聯盟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7-16 面)
由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撰寫,認為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若遇相關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申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