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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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司法院係由大法官組成之審判機關,應以審判為重心,始符保護人民權利之要求,「大法官會議」及「司法院憲法法庭」均僅為大法官行使職權之組織,並非獨立機關,又法令之解釋,亦非審判,依憲法規定,二者各有職掌,不宜含混。為使大法官行使職權程序明確,以加強人民憲法上權利之保障,爰提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日期:2005-04-27
編號:A011-011b
案名:憲法訴訟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委175-委188 面)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成員陳杰以為使大法官行使職權程序明確,加強人民憲法上權利之保障為由,爰提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法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6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