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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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為杜社會對檢察機關辦案是否獨立,不受行政力介入干預之質疑,並明確區隔檢察總長負責個案正義、法務部部長負責通案檢查政策之職權分際,檢察總長必須由立法機關行使同意權後任用,以維超然獨立之立場;復已檢察官(含檢察長)之人事調度,關係法務部部長之刑事政策、檢察總長之偵查作為及檢察官之權益,爰提昇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法源至法律位階,並確立其三方權限衡平之代表機制,以維檢察體系人事制度之健全;另基於檢察一體之法理,及為因應跨轄區與結構性之重大犯罪,必須統合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協同偵察辦案,並直接實施公訴以貫徹偵查之成果,擬將日前高等法院檢察署任務編組之特別偵查組予以法制化,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置特別偵查處,解決目前檢察官辦案流於單打獨鬥及必須受審級與轄區等限制之缺失,以達到偵查經驗傳承、發揮團隊辦案提昇偵查品質及防止個人專斷侵犯人權之目標。基此,爰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檢察官改革協會,經一年有餘草擬法院組織法部分之修正案,擬於尋得檢察官同人之支持度後,正式公開推動立法

日期:
編號:A007-0309
案名:刑事訴訟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5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