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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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官自律自治,修訂移送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標準

日期:2006-09-11
編號:A002-046
案名:法官法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 面)
為尊重法官自治、自律精神,並配合「研議管考業務交由各法院自行辦理會議」之結論,司法院於9月5日公布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第11款至第14款之規定,明訂關於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之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不改善者,為交送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之事由:至於如何情形該當於「顯有不當之稽延」,如何通知,以及改善期限多久始為相當等,即由各法院本於法官自治、自律之精神及原則,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