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2008年12月19日台北地方法院函台北市警察局,查明2008年11月6日凌晨台北市晶華酒店前由警員、替代役驅離包圍晶華酒店滯留群眾是否由台北市警察局負責指揮,所轄松山分局於此次驅離行動負責事項為何。
2008年12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處函台北地方法院,經調查後檢察署並未收受告訴人江一德告訴被告黃嘉祿之告訴狀。
台北地方法院函97年度自字第160號黃嘉祿傷害一案,文書已於2009年1月7日上午11時送達調查通知書一件。
台北地方法院函97年度自字第160號黃嘉祿傷害一案,2009年1月7日上午11時自訴人江一德未到,由自訴代理人高涌誠、高鳳英、劉志鵬律師報到。
2009年1月7日台北地方法院第十六庭,針對97年度自字第160號黃嘉祿傷害一案進行訊問筆錄,自訴人江一德未出席,由自訴代理人高涌誠、高鳳英、劉志鵬律師代為出席。
2008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台北地方法院,針對97年度自字第160號黃嘉祿傷害一案,松山分局負責安全維護及周邊交通秩序疏導工作,2008年11月5日晚間6時起,群眾開始聚集遊行違法陳抗⋯⋯
2009年1月8日下午2時,律師林新傑針對97年度自字第160號黃嘉祿妨礙自由一案,申請調閱卷,獲得同意。
針對97年度自字第160號黃嘉祿妨害自由一案,黃嘉祿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規定選任律師蔡茂松、林新傑為辯護人。
2009年4月15日被告李漢卿、顧軒庭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提請理由三點,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2009年4月29日告訴人為上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胡育賢、石凱文二人,被告李漢卿因涉嫌強制罪等,依法提出告訴事,文內包含「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兩主軸,並提供光碟等證物。
2009年3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針對97年度自字第147號楊崇德等妨害自由等案,通知自訴代理人尤伯祥於20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在台北地方法院第1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2009年6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針對97年度自字第147號楊崇德等妨害自由等案,通知自訴代理人尤伯祥於2009年6月22日下午3時在台北地方法院第1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