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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日前實務上之重大刑案,時有發生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卻予交保釋放,即使檢察官日後抗告成功,被告卻已逃匿無蹤,或交保期間另繼續犯下嚴重影響治安之犯行,無法及時補救防範之不合理現象,而為確保刑事追述之有效進行,並避免實際上確有羈押必要之被告,因法官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而得以逃匿,有必要建立羈押即時抗告制度,並配合修訂調整日前偵查中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管轄法院,使法官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如檢察官當庭即時抗告者,人犯即可暫時留置,不致釋放,以解決人犯遭釋放後,即使抗告成功,亦無法羈押被告之困境,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文書
A007-0293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法令規章
A007-0617
偵查中聲請羈押的管轄問題與即時抗告--兼平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一五一號刑事裁定
文章
A007-0627
加強落實刑事訴訟新制座談會議題第四號-公訴檢察官應如何與告訴代理人加強聯繫,以強化偵查成效?
其他
A007-0688d
加強落實刑事訴訟新制座談會議題第八號--各地檢署偵查庭應儘速配置電腦螢幕,俾被告及辯護人能即時閱讀偵訊筆錄,以利偵查程序進行
其他
A007-0688h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公文書
A007-1305
本院委員李復甸、吳志揚、郭林勇、尤清等39人,鑑於現行之刑事訴訟關於辦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權之保障不足,辯護人之接見權難以委適發揮實質之功能,而有修正之必要;現行審判實務,檢察官多以偵訊筆錄做為證據認定被告犯罪,然偵訊筆錄之製作,多無標準程序,難以確保其正確性,故增定訊問時錄音及書記官製作筆錄之規定;偵訊之筆錄於實務上又多由實施之人員,事先擬定問答之內容,若受訊問者之回答與擬定之答案不一時,方加以修改。然筆錄之功能為紀錄被告陳述之用,因此筆錄上應記載被告自行陳述之內容。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僅係受檢察官指揮實施偵查之手足,故現行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人當然應包括檢察官,故應修正現行法之規定;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檢察官之送達規定,向承辦檢察官為之,其緣由係審檢分立之前無法對機關送達。現今實務操作,對檢察官之送達接係由檢察官蓋章簽收為之,故法律上不變期間之計算,皆非檢察官實際送達之時簽收,檢察官經常將判決書擱置,借故不收受判決書,如此常造成檢察官與被告間不變期間之起算日差距過大,使得檢察官與被告之攻擊防禦地位不平等,亦常造成檢察官積案而突襲被告之結果,故應將對檢察官送達之規定修正為對所在之檢察署送達;再者,檢察官職務並非審判,偵查程序中不宜以開庭訊方式行偵查之詢問,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之規定檢察官訊問之規定改為詢問,且將不以法庭型態進行偵查。爰修訂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公文書
A007-1306
偵查中律師辯護權《公聽會》議程及書面資料
會務
A007-1334
偵查中律師辯護權公聽會議程
文章
A007-1334a
《偵查中羈押之課題與展望》
文章
A007-1334b
偵查程序之強制辯護-論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新增規定
文章
A007-1335a
偵查機關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時辯護人之在場權
文章
A007-133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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