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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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2000年4月14日宜蘭地方法院依據各項證據裁定黃續儒不付感訓處分。
2003年5月1日宜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依據各項證據裁定黃續儒交付感訓處分。
2000年4月14日宜蘭地方法院依據各項證據裁定黃續儒不付感訓處分。
2003年5月1日宜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依據各項證據裁定黃續儒交付感訓處分。
宜蘭縣警察局長林世當如果無法破案,會具名寄信給被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但反觀素稱為民服務的法院,案子有時一拖二、三年仍無法結案,什麼時候要開庭也都不知道;法院應向林世當學習向人民道歉的作法。《自由時⋯⋯
剪報
E00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