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檢察官之蒞庭多由辦理偵查及執行之檢察官按表輪流蒞庭,僅少部分重大刑案或貪瀆案件始由原起訴檢察官蒞庭,因此絕大多數案件均非由原起訴檢察官親自蒞庭,無法落實最主要的關鍵在於人力不足。法務部按照最高⋯⋯
法令規章A004-026
包含「第一條 法官資格之取得」共5點、「第二條 司法人員之應考資格」共2點、「第三條 司法人員研習」共2點、「第四條 職前研習」共1點、「第五條 」共1點、「第六條 研習期間之待遇」共1點、「第七⋯⋯
法令規章A004-028
1988年6月30日由律師顧立雄提供,包含「第二章」3條、「第三章 檢察總署之組織」19條、「第四章 地方檢察署之組織」14條,共36條。
法令規章A004-030
針對近期「法官法」與「檢察官法」的制定與執行狀況進行報告。法官法經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三次審議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印製「法官法說帖」,包含官、民版本條文以及相關文章,而檢察官改革串聯活動已成為媒體矚⋯⋯
法令規章A004-031
眼見目前檢察官法風潮已進入沉澱期,建議可從各報言論廣場提出對於檢察官法的意見,期望提出一致性的方向,目前社會支持以及控訴檢方濫權的輿論爭論不休,藉此以專業的角度澄清檢察官之定位。
施行1947年4月16日之檢察署法,包含「定義」、「與法院之對應」、「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檢察官之所屬管轄」、「偵查犯罪」、「檢察總長、檢察次長」、「檢察長」、「檢事正」、「上席檢察官」⋯⋯
法令規章A004-033
進行立法理由之草擬分工,律師王惠光負責第一章-第二章(1~12條)、律師鐘文岳負責第三章-第四章(13~45條)、律師范曉玲負責第五章-第八章(46~65條),66條之後委由律師顧立雄續擬後再討論。
法令規章A00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