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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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4-06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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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4-06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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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4-060d
文章
B034-060e
文章
B034-060f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文章
B035-001
法令規章
B035-001a
修正要點有下列九點:一、維持審判多元化體制;二、擴大司法院大法官審判權;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員不併入司法院組織法;四、政務官懲戒案件改由大法官審理;五、司法院增設⋯⋯
公文書
B035-002
修法調整司法院之組織架構,將現制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司法院內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外,並增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審理憲法案件及⋯⋯
公文書
B035-003
文章
B035-004
其他
B03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