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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尊重被告的名譽
檢警偵查及院方審理階段,未重視嫌犯及被告的名譽權的保障,甚至加以侵害而不自知,縱然為慶功而召開記者會,亦不應使涉嫌人充當道具。(《自由時報》,1996年11月25日)
剪報
E00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