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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實施家事調解試行要點四、一生效--臺北、板橋、士林、新竹、臺中、屏東地院試辦
2005年3月25日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並自同年4月1日起生效,擇定台北、板橋、士林、新竹、臺中、屏東六所地院為試辦法院,依要點聘任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員為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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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2-005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