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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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A002-511e
其他
A007-0688h
本院委員李復甸、吳志揚、郭林勇、尤清等39人,鑑於現行之刑事訴訟關於辦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權之保障不足,辯護人之接見權難以委適發揮實質之功能,而有修正之必要;現行審判實務,檢察官多以偵訊筆錄做為證據認定被告犯罪,然偵訊筆錄之製作,多無標準程序,難以確保其正確性,故增定訊問時錄音及書記官製作筆錄之規定;偵訊之筆錄於實務上又多由實施之人員,事先擬定問答之內容,若受訊問者之回答與擬定之答案不一時,方加以修改。然筆錄之功能為紀錄被告陳述之用,因此筆錄上應記載被告自行陳述之內容。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僅係受檢察官指揮實施偵查之手足,故現行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人當然應包括檢察官,故應修正現行法之規定;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檢察官之送達規定,向承辦檢察官為之,其緣由係審檢分立之前無法對機關送達。現今實務操作,對檢察官之送達接係由檢察官蓋章簽收為之,故法律上不變期間之計算,皆非檢察官實際送達之時簽收,檢察官經常將判決書擱置,借故不收受判決書,如此常造成檢察官與被告間不變期間之起算日差距過大,使得檢察官與被告之攻擊防禦地位不平等,亦常造成檢察官積案而突襲被告之結果,故應將對檢察官送達之規定修正為對所在之檢察署送達;再者,檢察官職務並非審判,偵查程序中不宜以開庭訊方式行偵查之詢問,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之規定檢察官訊問之規定改為詢問,且將不以法庭型態進行偵查。爰修訂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公文書
A007-1306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鑑於現行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權之保障不足,辯護人之接見權難以委適發揮實質之功能,而有修正之必要。現行審判實務,檢察官多以偵查筆錄作為證據認定被告犯罪,然偵訊筆錄之製作,多無標準程序,難以確保其正確性,故增訂訊問時錄音及書記官獨立製作筆錄之規定。然筆錄之功能為記錄被告陳述之用,因此筆錄上應記載被告自行陳述之內容。目前實務上多由法官或檢察官代為整理發言要旨,偶有發現不當介入扭曲發言內容,甚至引導受訓人陳述意見。書記官應本其職責獨立製作筆錄,記錄工作不受檢察官或法官之指揮。在偵查期間所做訊問或詢問均應錄音或錄影,且應首尾連續,不得斷續節錄。審判期間,並得法院聲請取得偵查時詢問之錄音,據以製作逐字稿。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檢察官之送達規定,向承辦檢察官為之,其緣由係審檢分立之前無法對機關送達。實務操作,對檢察官之送達皆係由檢察官蓋章簽收為之,故法律上不變期間之計算,經常非檢察官實際送達之時簽收,檢察官常將判決書擱置,藉故不收受判決書,如此常造成檢察官與被告間不變期間之起算日差距過大,使得檢察官與被告之攻擊防禦地位不平等,亦常造成檢察官積案而突襲被告之結果。且起訴檢察官與蒞庭執行公訴之檢察官並非相同,現行條文所謂向原檢察官送達並非明確。故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應將對檢察官送達之規定修正為對承辦檢察官之首長送達。鑑於現行刑事訴訟官法關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規定之不當,無法適當貫徹民國九十一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所確立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且在解釋上亦產生諸多爭議,為確保「當事人進行主義」的修法方向,及法律解釋上的明確,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法院主動發動調查證據之範圍限於「對於被告有重大利益不利益事項」並明文規定法源職權調查證據發動的時點需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程序後。重罪羈押有違無罪推定,是所不宜。但仍有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必要。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偵查期間之職能並非審判,偵查程序中不宜以開庭訊方式行偵查之詢問,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之規定檢察官訊問之規定改為詢問,且將不以法庭型態進行偵查。爰修訂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公文書
A007-1336
公文書
A007-1383b
自由時報8版
簡報
A007-1519
2009年1月7日台北地方法院第十六庭,針對97年度自字第160號黃嘉祿傷害一案進行訊問筆錄,自訴人江一德未出席,由自訴代理人高涌誠、高鳳英、劉志鵬律師代為出席。
被告黃嘉祿因97年自字第144號妨害自由一案,於2008年12月12日下午3時30分於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0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會中進行自訴與相關答辯。
全民改革司法聯盟提出我國司法弊病,共十點。包含「伍澤元交保有無『放水』之嫌」、「林柏榕台中十期工程發包弊案,台中高檢署二審檢察官為何放棄上訴」、「三大刑案至今未破,檢警科學辦案能力不足」、「筆錄無⋯⋯
B002-106
1997年7月19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新聞稿,司法預算獨立所代表的意義在於司法改革成為可能,為司法改革加壓,社會所期代將是立即改善現有的司法品質。在國民大會修憲的政局重整階段,司法預算獨立終於成為⋯⋯
B002-107
1997年11月19日律師黃旭田提供,內容包含「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應全程公開,由電子媒體實況轉播」、「法庭上應設置法官名牌」、「各級法院判決全面公開並上網供查詢」、「加強集中審理」、「增設法官助理⋯⋯
B0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