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法令規章
A002-393
法令規章
A002-438
法令規章
A002-488
檢察署法草案立法說明以及草案條文。刑事司法活動由審、檢、辯三方角色所構成,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的角色。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
法令規章
A004-001
自民間團體聯合提出「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後,引起檢察官改革運動風潮,司法院、法務部、檢察官改革協會相繼提出「司法官法草案」與「法官法草案」中增列相關條文。然我國目前所準用或附屬於法官法的方式,並不能⋯⋯
聲明文件
A004-015
民間版歷經多次討論並集結各方意見,甫推出「法官法」之際,隨即推出「檢察官法」,期望藉此突破檢察官干涉、關說、賄賂等負面形象,透過兩大法案同步施行,為司法改革建立新的里程碑,並完成司法人事體系的再造⋯⋯
聲明文件
A004-016
法務部新聞稿。針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草擬之「檢察官法草案」,肯定草案第二條確認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並提出三點仍需商榷的建議。為檢討現行檢察體制與刑事訴訟制度,和民間團體多⋯⋯
公文書
A004-017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在「法官法」草案研擬過程中,曾以相當多的時間討論是否參照德國法官法將部分條文規定準用至檢察官,抑或仿照日本草擬「檢察署法」或「檢察官法」,然我國目前的制度尚未完善,⋯⋯
信函
A004-021
施行1947年4月16日之檢察署法,包含「定義」、「與法院之對應」、「檢察官」、「檢察官之職務」、「檢察官之所屬管轄」、「偵查犯罪」、「檢察總長、檢察次長」、「檢察長」、「檢事正」、「上席檢察官」⋯⋯
法令規章
A004-033
進行立法理由之草擬分工,律師王惠光負責第一章-第二章(1~12條)、律師鐘文岳負責第三章-第四章(13~45條)、律師范曉玲負責第五章-第八章(46~65條),66條之後委由律師顧立雄續擬後再討論。
法令規章
A004-034
1998年9月18日,我國因長期處於特殊的政治環境,司法獨立性未徹底建立,上級機關甚至借「檢察一體」原則之名,行維護特權之實。為維護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之地位,研擬「檢察官署草案」,釐清檢察體系「獨⋯⋯
法令規章
A004-043
1998年9月1日由律師顧立雄草擬,包含「總則」5條、「檢察署之設置」7條、「檢察總署之組織」19條、「地方檢察署之組織」14條、「檢察官之資格及任用」5條、「檢察官會議」5條、「檢察一體原則」5⋯⋯
法令規章
A00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