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9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致函律師林永頌,出席5月4日、5月6日上午9時、5月7日下午2時由立委黃國鐘在立院第8會議室主持「司法改革公聽會」之開會通知。
公文書A002-128
李念祖、林子儀、黃國鐘有鑑於釋憲功能與審判功能割裂,將造成人權保障的重大障礙,故於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提出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大法官應從事憲法審判一案。
文章A016-002b
黃國鐘律師參酌日本國憲法條文,以及助理法官人數、上訴制度設計等問題後,擬具司改會修憲條文草案。
法令規章A016-015h
李念祖、林子儀、黃國鐘有鑑於釋憲功能與審判功能割裂,將造成人權保障的重大障礙,故於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提出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大法官應從事憲法審判一案。
會務A016-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