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做為維護正義最後一道防線,而這道防線具體把關者,非法官莫屬。法官被人民期待能獨立、公正、客觀地從事審判,並且為人民所信賴,因此法官的任用、淘汰與身分保障等,自應特別加以規範,而不應與一般上命下⋯⋯
文章A002-049
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特別要求成立由九至十五人組成之法官評鑑委員會,並為彰顯其客觀、公正地位,規定其委員應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使得任命,且應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類委員⋯⋯
文章A002-078j
1998年7月11日邱聯恭提出,分為「目的論─認清法律制訂的目的」、「問題背景─因應新世紀社會對司法之需求」、「相關課題」、「方法論─從司法改革何以未見政策前導思考」等,共4個部分。
文章A002-090
內容包含「第一章 總則」4條條文、「第二章 法官之任期」8條條文、「第三章 法官職務之執行與監督」11條條文、「第四章 法官會議」6條條文、「第五章 法官評鑑」10條條文、「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5⋯⋯
法令規章A002-095
內容包含「評鑑基金會─他律」與「職務法庭─自律」兩種類別,前者以「聲請權人」、「評鑑項目」、「評鑑決議結果」為做法,後者以「基本精神」、「所屬機關及審級」、「審理成員」、「審理事項」、「懲戒事由」⋯⋯
其他A00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