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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修理壞蛋?

盧多爾夫人

十月中旬某日上午,脫線記者來到桃園地院某民事簡易庭,旁聽聽起來令人嘆為觀止的「關廠工人21連發」──這事說來有點複雜,用電視記者去蕪存菁(?)的密技轉譯,就是「勞委會壞壞硬抝關廠工人棺材本」,然後這個法官手上至少有21件,這天上午一股腦兒接著開。
不得不說這法官的開庭態度實在是有點偶兜拜,一直修理其中一位勞委會委任律師:一會兒問「你到底有沒有準備啊!」、一會兒說「沒有看卷也該有抽象法律意見嘛!」、律師回慢了又說「欸,快點我還有其他案子要開啦!」……從旁聽席望去,我感覺這位律師眼眶濕潤、心中無限惆悵,就快要內傷了。
雖然覺得這位法官哪裡是在開庭,簡直是開罵,還好脫線記者不太客觀,一開始就覺得怎麼會有律師願意接勞委會的案子幫政府告弱勢民眾?這樣的話在法庭上哭一哭傷一傷其實也算公平吧?所以就很預設立場的沒有暴怒。早上開庭結束後,還差點堵上去用電視記者經典名句去問勞委會的律師說:「請問你現在感覺如何?」
話說,桃園地院這天除了簡易庭關廠工人案「21連發」,刑庭還有洪仲丘案。脫線記者脫線久矣,也還沒旁聽過這個舉國震動的不幸案件,趁此「天賜良機」(@@"?),下午又來到桃園地院。法院外停了好幾台採訪車和SNG車,六、七位電子媒體同業早已守在通往法庭的走道。雖說這已經是事件「冷卻」下來之後的新聞排場,但比起上午的關廠工人案,受媒體關注的程度判若雲泥。
下午開庭的前兩個小時,大部分時間由法官拿著卷證內的筆錄與資料,詳細「質問」證人和被告。審判長的語氣威嚴、果決、震懾人心(白話:被告沒被告,攏總剉咧蛋……)。這些問題,往往牽涉到記憶的細節,例如:洪仲丘持照相功能手機進入營區,某年某月某日,是否知道?某年某月某日,某甲是否打了電話?總共聯絡幾次?某年某月某日,是否知道洪仲丘已經送往269旅……。
一千證人、被告的說法,在法官犀利且嚴厲的追問下紛紛露出破綻。法官拋出一句很殺的結論:「各講一套版本,我尊重你們啦!」被告席上利害各不相同的昔日袍澤,原本以鄰為壑,此時紛紛東張西望,彼此露出狐疑的眼神。有些人短暫交換疑問,法官立刻又以疾言厲色制止:「被告之間不要互相確認,沒有意義,不然被解讀為勾串,對你們沒有好處,了解嗎?」旁聽如票戲的脫線記者,聽到這裡就得趕火車打道回府了。
但一路上想著,今天看到兩位對於當事人不假辭色的法官,和這幾年在幾個重大爭議刑案的法官,在對待當事人(律師、被告、檢察官)的態度上,似乎有著很大的差異。這究竟是法官們本身問案風格的差異,還是部分法官面對社會矚目程度不同的案件,心態和行為上所顯露出的差異?
媒體面對對被告同樣不假辭色的法官,都會因為案件情境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評價,那麼諸如洪仲丘案這類眾人皆曰可殺的案件,法官們會不會盤算著輿論(壓力,或者,推力?)穿越時光隧道扮演一下包青天,司法不正確但政治正確,不見得是想著聲名鵲起,但至少是個「安全」的選擇?但這樣一來,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被告權利的目的,會不會因此打了折扣?
除了開庭態度之外,另一個疑問是關於訴訟制度的設計:刑事法庭是否又要回到那個法官代替蹺課好同窗檢察官糾問查案的年代?我們的刑事訴訟不是越來越強調「當事人進行」的精神?即使《刑事訴訟法》裡依然保留著「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及「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的條文,但這條似乎不太明確的線,應該劃在哪裡,才不會又落入法官越俎代庖,對被告先入為主的質疑?
我們寧願相信,洪仲丘案是因為先前偵辦品質不佳,導致呈現出來的面貌離真實與公平正義太遙遠,以致法官必須脫離中立聽訟的角色,比較主動介入調查。希望我們一方面自許對於社會上發生的不公不義不要麻木不仁,但在讓被告得到應受懲罰之外,不要透過不盡公平的程序,製造出另一個強凌弱、眾暴寡的瘋狂事件。
最後,想起一個不知在哪裡聽到的反問:真實如果可以完整還原,最該是在司法的哪個階段?是透過法庭來發現嗎?刑事法庭的目的,是無罪推定?還是發現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