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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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實證觀察報告

民間司改會

壹、說明 一、目的: (一)檢討法官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有無重大瑕疵或權力濫用?(二)檢討法官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有無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及充分辯論之機會?以改革訴訟程序之規定。 (三)作為法官評鑑之參考。 二、與其他評鑑之關係: (一)法官評鑑:人的評鑑。 (二)判決評鑑:實體結果的評鑑。 (三)法庭觀察:訴訟程序的觀察監督。 三、承辦單位: 本基金會之行動委員會策劃執行。 四、觀察員: (一)律師30名及法律系學生29名。 已經五次義工訓練。 五、觀察期間:84年8月及9月。 六、觀察對象: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全部刑庭法官。 七、觀察方法: 請每一觀察員實地至法庭觀察每位法官開庭情形,從第一案件觀察至最後案件,並針對每一案件填載紀錄表(參附件一)。 八、觀察次數:原則上觀察每位法官二個半天之開庭情形。 九、紀錄表收回情形: (一)觀察法官人數:1.高院刑庭法官人數:68人。 實際觀察法官人數:61人(89.7%)。2.地院刑庭法官人數:51人。 實際觀察法官人數:42人(82.3%)。 (二)觀察法庭次數及案件數:1.高院: (1)觀察法庭次數:104次(平均每法官被觀察1.7次)。 ○1觀察一次:22個法官。 ○2觀察二次:35個法官。 ○3觀察三次:4個法官。 (2)觀察案件數:736件。2.地院: (1)觀察法庭次數:88次(平均每法官被觀察2.09次)。 ○1觀察一次:6個法官。 ○2觀察二次:28個法官。 ○3觀察三次:6個法官。 ○4觀察四次:2個法官。 (2)觀察案件數:591件。 貳、分析一、法院開庭遲延情形: (一)法院每件案件平均所訂開庭時間:1.高院:平均每件10.77分。2.地院:平均每件10.25分。 (二)法院每件案件平均實際開庭時間:1.高院:平均每件14.51分。2.地院:平均每件18.18分。 (三)全部案件遲延之比例:1.高院:736件中有542件遲延(占73.6%)。2.地院:591件中有458件遲延(占77.49%)。 (四)全部案件遲延時間之分析:1.高院: (1)遲延20分鐘以上者:304件(占736件之41.3%)。 (2)遲延40分鐘以上者:136件(占736件之18.5%)。 (3)遲延60分鐘以上者:56件(占736件之7.6%)。2.地院: (1)遲延20分鐘以上者:250件(占591件之42.3%)。 (2)遲延40分鐘以上者:102件(占591件之17.25%)。 (3)遲延60分鐘以上者:36件(占591件之6%)。 (五)第一案件遲延比例:1.高院:100件中有88件遲延(占88%)2.地院:87件中有63件遲延(占72.4%) (六)第一案件遲延時間之分析:1.高院: (1)遲延10分鐘以上者:60件(占100件之60%)。(2)遲延20分鐘以上者:13件(占100件之13%)。 (3)遲延30分鐘以上者:10件(占100件之10%)。2.地院: (1)遲延10分鐘以上者:36件(占87件之41.3%)。 (2)遲延20分鐘以上者:15件(占87件之17.2%)。 (3)遲延30分鐘以上者:11件(占87件之12.6%)。 (七)平均每件案件遲延時間:1.高院:24.56分鐘。2.地院:20.67分鐘。 (八)遲研延原因之分析及比例:1.高院: (1)法官遲到:92件(占遲延542件中之16.9%)。 (2)法官沒照順序開庭:54件(占遲延542件中之9.9%)。 (3)前面案件拖延:388件(占遲到542件中之71.5%)。 (4)等候檢察官:4件(占遲延542件中之0.7%)。 (5)等候當事人及律師:4件(占遲延542件中之0.7%)。2.地院: (1)法官遲到:52件(占遲延458件中之11.3%)。 (2)法官沒照順序開庭:44件(占遲延458件中之9.6%)。 (3)前面案件拖延:311件(占遲到458件中之67.9%)。 (4)等候檢察官:27件(占遲延458件中之5.9%)。 (5)等候當事人及律師:22件(占遲延458件中之4.8%)。 (6)等候公設辯護人:2件(占遲延458件中之0.4%)。 (九)特別註記:1.法官遲到最長時間: 高院:第一件因法官遲到而遲延最長時間:63分鐘。(另有一件:60分鐘、二件:40分鐘) 法院:第一件因法官遲到而遲延最長時問:35分鐘。2.法官所訂開庭時間最短情形: 高院:每件平均3分鐘或4.28分鐘等。 地院:每件平均3.33分鐘、3.75分鐘、4.58分。 高院:最長等候100分鐘(等候逾60分鐘者有50件)。 地院:最長等候135分鐘(等候逾60分鐘者有24件)。 二、法庭開庭審理情形: (一)法官(審判長)輕侮、漫罵、威脅、利誘或粗暴之言詞或態度之情形,以及不讓當事人充分陳述,不專心傾聽當事人陳述之情形:1.高院: (1)法官:”你不用再狡辯了,都人贓俱獲了”(2)法官:”你話很多!你再這樣你試試看”(3)法官:”上癮了吧”(4)法官:”罰金繳了算了!沒有錢?那去關好了”(5)法官因當事人對所訂庭期要求改期,乃奚落當事人”命好,比法官還好”(6)當事人不諳國語,陳述不太清楚,法官非常不耐煩會對當事人說話十分大聲。 (7)被告陳述自己根本沒有犯罪動機,且事後完全沒有分得一毛錢,法官不聽反道:”總之快點執行快點到三分之一(?)就可以出來了。”“台灣治安這麼壞,就是因為三分之一就可以出來”“擄人勒贖是判無期徒刑,我那可以判輕一點,這樣就對社會難交代…..。”被告請求法官去調查某項證據,法官則答:”不用了,再查下去怕你還要加上一條,”偽造文書”。“就算找到了,你的量刑也不會有差別。”(8)法官不只一次對雙方當事人大吼,甚至拍桌。當事人請求下次傳在台東的某人為證人,法官說因為法院沒錢付上千元的旅費,所以拒絕他,叫當事人自己把他叫來。 (9)當事人(年逾70)有濃厚的口音,法官:”你那裏人?”答:”廣東”法官:”奇怪了,來台灣那麼久,話還講成這樣....你不要再講了,我都聽不懂。”又明明當事人間對事實仍有爭執,法官好像認定事實一般,很兇的罵被告:”你憑什麼向人素取費用?你流氓啊”。 (10)法官罵當事人會以「合議庭有三個法官」恐嚇。 (11)審判長喜歡教訓被告,並以「重刑」威脅「你再說,抓去關」其中一人有類似前科,法官明顯地歧視他「我不要和你說話,你是狡辯」。 (12)法官詢問被告,被告回答:「大致上......」法官用不悅的語氣說:「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什麼叫『大致上』」。 (13)一審四個月易科罰金,你還上訴?事實上告訴人是受傷,不然傷怎麼來的,撞牆啊?(14)辯護人辯護時,審判長早已收好卷宗。 (15)辯護人辯護時,審判長還跟庭丁說話。2.地院: (1)法官:「你最好別騙我!」「手放下,站好!」 (2)法官:「你在說謊」「別給我玩花樣」 (3)法官:「既然已經承認做錯事了,就不要鬼扯!」 (4)被告曾住過療養院,法官一開始就直接問:「你有精神病?」 (5)被告發生車禍因而未到庭(其親屬到庭),法官:「撞人者人恆撞之」。 (二)檢察官蒞庭情形:1.調查程序: (1)高院:373件均無檢察官蒞庭(10%)。 (2)地院:301件中僅3件檢察官蒞庭(1%)。2.審理程序: (1)高院:(因無法區分自訴案件或公訴案件而無法分析)。 (2)地院:212件中僅145件檢察官蒞庭的8.4%)。 (三)檢察官論告情形:1.高院:(共201件) (1)僅表示:”依法判決”四字:180件(89.5%)。 (2)只念起訴書或上訴書:13件(6.5%)。 (3)充分辯論:1件(0.5%)。 (4)僅起立而不出聲:7件(3.5%)。2.地院:(共145件) (1)僅表示:”依法判決”四字:113件(78%)。 (2)只念起訴書:19件(13%)。 (3)充分辯論:3件(2%)。 (4)僅起立而不出聲:7件(4.8%)。 (5)說不清楚者:3件(2%)。 (四)特別註記:1.高院: (1)檢察官閉目。 (2)檢察官遲到四十分鐘。 (3)被告:”檢察官說什麼聽不清楚”審判長:”你聽不清楚卻講的很清楚”。2.地院: (1)檢察官因”趕場”,遲到四十分鐘。 (2)檢察官僅講一、二句話,而且含含糊糊的,都聽不清楚他講什麼。 (3)法官替檢察官論告。 (4)法官自己口述”檢察官論告,依法判決”。 (5)檢察官空手到,未帶任何資料。 (6)檢察官完全不理會訴訟程序,埋首寫公文。 (五)高院合議庭審理情形: ○1陪席法官不專心之比例:213件中占168件(78.9%)。 ○2.受命法官不專心之比例:213件占56件(26.3%)。 ○3.特別註記: (1)陪席法官: ○1陪席法官在剪貼,因撕紙而發生聲音。 ○2陪席法官眨眼多次,想睡覺。 ○3陪席法官睡著了”,”陪席法官仍在睡覺中”、”陪席法官清醒過來了”、”陪席法官又開始閉眼休息”、”陪席法官睜開他的雙眼了“。 ○4陪席法官有時以手支撐頭部,眼鏡拿下似在睡覺。 ○5陪席法宮睡著,頭點了很大一下後驚醒。 ○6陪席法官睡覺,醒時看自己的東西。 ○7陪席法官至審理結束前才到庭。 (2)受命法官: ○1受命法官在看自己的卷宗。 ○2受命法官似很疲倦,時而閉目養神。 ○3受命法官倚頭閉目養神。 (六)其他特別註記:1.高院: (1)被告律師一出庭罵”幹”,對法官非常不滿。 (律師敢怒不敢言) (2)法官大部分的時間在看卷宗,而非訊問被告(法官事先沒有準備) (3)被告在法庭內雖去除手銬,但腳鐐仍在(有違法之嫌)。 (4)證人對法官說:我喜歡在街上碰到你,不希望在法庭上看見你。(連證人對法官亦有意見) (5)陪席法官原本伏案似在寫自己的書類,後來可能發現有人在觀察會就收起東西專心聽審(實證觀察確能發揮監督作用)。 (6)法警趕人(除非特別情形,法庭是公開的,法警怎麼可以不准旁聽)。 (7)強姦罪,末清場(可能造成二度傷害)2.地院: (1)購買假畢業證書共47個當事人,有人出庭後說”錢都拿了,不會判罪啦”(真的”有錢判生”?) (2)有一位被告辯護律師在打瞌睡(司法改革的對象包括律師)。 (3)法官對強姦案特別有”興趣“,問案近一小時,對被害人訊問似乎太過詳細(如生殖器反應),(有二度傷害之虞)。 (4)法官沒有問案情內容會反而要告原告、被告和解,但當事人一出庭還在吵架、大罵(法官沒有在解決紛爭)。 (5)通譯態度不佳(狐假虎威)。參、解讀與建議 一、法院開庭遲延情形: (一)高院及地院全部案件遲延之比率高達73%及77%會顯見法院開庭遲延之情形相當嚴重,其背後之原因值得探討。 (二)高院及地院第一案件遲延之比例高達88%及72%,第一案件會遲延,大部分是因法官遲到,尤其高院法官遲到最長者竟然是63分鐘,地院則是35分鐘,法官遲到之缺失值得改進。 (三)當事人在高院開庭平均每案等候24.56分鐘,地院則為20.67分鐘,等候最長者高院為100分鐘,地院為135分鐘,如此浪費人民的時間會實在應徹底改進。 (四)遲延原因之分析,可知因前面案件拖延高院占71.5%、地院占67.9%,確是主要遲延原因。此外,每件案件平均所訂開庭時間,高院是10.77分鐘、地院是10.25分鐘,而實際開庭時間高院是14.51分鐘、地院則為18.18分鐘,換言之,實際開庭時間均大於所訂開庭時間,前面案件一再拖延,導致後面案件遲延更久。尤其所訂開庭時間最短者高院是3分鐘、地院是3.33分鐘,如此安排開庭時間,必然導致開庭遲延。因此,法官如果能夠依案情之需要,妥善安排開庭時間,即可有效改善開庭遲延之現象。 (五)開庭遲延,除了法官遲到、所訂開庭時不妥、不照順序開庭等原因外,尚有一潛在之原因,即法院法庭太少,法官案件太多,法官每週除了二個半天可以開庭外,沒有充分之法庭可以使用,此項原因亦是值得檢討改進。 二、法院開庭審理情形: (一)刑事被告依法有其訴訟上之權利,不只是訴訟程序之客體,同時亦是訴訟上之主體實但實際之訴訟中,由以上註記可知,刑事被告很難有充分陳述或辯論之機會。 (二)刑事被告在判決確定之前會推定無罪。縱使確定有罪之後,刑事被告仍有其尊嚴及人權,但由以上之記錄可知會法官常常在審理終結前會即主觀認定被告有罪,甚至漫罵或侮辱。〈司法官在法律範圍內才有權力,法官並無罵人之權力,但實際之訴訟,法官常常漫罵、侮辱,此並非法律制度的問題會而是”人”及”教育”的問題會由此可知會司法改革不應只限於法律制度之改革,更應包括人的教育及改革。 (四)高院及地院之法官均有漫罵、不聽陳述之情形,但高院顯然比較嚴重。 (五)法官不僅不聽當事人之陳述,甚至連辯護人之辯護,亦已收好卷宗,沒有在聽會如此如何落實辯論主義。 三、檢察官蒞庭: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會檢察官是原告,不論法官進行調查程序或審理程序均應到庭費但實際上,調查程序會不論高院或地院,幾乎沒有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 (二)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程序是由檢察官論告,當事人答辯及辯護人辯護,檢察官在審理程序一定要到庭,但實際上,地院審理程序時實竟然有32%之檢察官沒有蒞臨論告,如此違法相當嚴重。 (三)檢察官蒞庭論告,絕大部分只是表示”依法判決”,四個字,或只念起訴書,並沒有充分辯論(充分辯論高院僅0.5%、地院2%),甚至有起立而不出聲或說不清楚者,如此虛應故事,顯然有違辯論主義之精神。 (四)如前所述,刑事庭法宮常常先入為主,又不讓當事人充分陳述會且不聽辯護人之辯護,原告檢察官亦不盡論告之責,如此那有辯論可言。因此刑事訴訟應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由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與檢察官充分辯論,法官超然聽審,才能杜絕法官漫罵,檢察官蒞庭虛應故事之弊端,同時亦才能贏得人民的信賴。 四、高院合議庭審理情形: (一)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於審理程序,常常成為程序上的花瓶,並無參與審理,或者看其其他卷宗,或者打瞌睡,如此顯然嚴重破壞法院的威信,亦不易獲得人民之信賴。 (二)地院原則上是獨任制,高院則採合議制,採合議制的目的是希望經由三位法官,一起審理、一起評議,以提高裁判品質。但事實上,一切調查程序,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均無參與,審理程序時,陪席法官又打瞌睡會或者自己的卷宗,顯然沒有發揮合議制的功能。 五、小結 經由本次法庭之實證觀察,可以獲知高院及地院之刑事訴訟有下列弊端,值得檢討改進: (一)法院開庭遲到情形嚴重,浪費人民時問。 (二)法官遲到、開庭時間安排不妥及法庭太少是其主因。 (三)法官時有漫罵、侮辱當事人之情形,不尊當事人之人權及尊嚴。 (四)法官常常不給當事人充分陳述,亦不傾聽辯護人之辯護。 (五)檢察官於調查程序幾乎沒有蒞庭,在審理程序亦有時未蒞庭,如有蒞庭,其論告亦是照本宣科,虛應故事。 (六)高院合議庭審理程序時會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不專心之比例相當高,沒有落實會議之精神。 肆、展望 一、本次法庭實證觀察報告,將呈給司法院施院長會要求徹底改革以上缺失,以建立值得人民信賴之司法。 二、本次法庭實證觀察報告,亦將提供各專家學者分析研究,以徹底探討這些弊端的原因及改進之道。 三、本次僅針對台灣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觀察會將來亦要觀察其他法院及民事庭部分。 四、本次觀察僅公布一般性之分析報告,尚未針對特定法官觀察,將來對於訴訟程序特別惡劣的法官會將鎖定對象實證觀察會配合法官評鑑加以公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中華民國8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