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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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2000年4月14日宜蘭地方法院依據各項證據裁定黃續儒不付感訓處分。
2003年5月1日宜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依據各項證據裁定黃續儒交付感訓處分。
2003年7月1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駁回黃續儒不服宜蘭地方法院裁定受感訓處分提出之抗告。
2003年7月22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駁回黃續儒因感訓案件申請重新審理之請求。
2003年9月18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駁回黃續儒因感訓案件申請重新審理之請求。
2003年10月24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駁回黃續儒因感訓案件申請重新審理之請求。
2003年11月14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駁回黃續儒因感訓案件申請重新審理之請求。
2004年2月5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駁回黃續儒因感訓案件申請重新審理之請求。
2004年2月5日沈銀和律師替黃續儒遭感訓案件擬具重新審理狀,聲請重新審理。
2004年抗告人施清火因不服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聲請拘提管收,委託羅秉成律師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裁定相對人之聲請駁回,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2004年2月16日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勳為審理該院九十三年度拘管字第九號聲請拘提管收李維敏時,對於應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疑義,爰聲請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