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案於2001年1月12日修正定稿,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吉他基本權利之精神,由司法院捐助成立具財團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基金會。本要點共29點。
法令規章A003-001
內政部提供之低收入戶類別與條件,2001年最低生活費標準,台灣省8,276元、台北市12,977元、高雄市9,814元、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5,900元。
其他A003-003a
2000年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件數統計,詢問解答件數共2,511,123件、撰繕書狀件數共355,079件、具保及責付件數共27,408件。
其他A003-003f
司法院行政廳提供,關於德、日法律扶助制度要件,德國方面針對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法律諮詢方面有所著述;日本方面則根據條文規定提出四點法律依據。
法令規章A0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