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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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貴會來函敬悉,業經轉知本院所屬法官於審理時應注意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87條、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05條、第282條之規定

日期:2006-07-05
編號:D015-069
案名:常執會議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