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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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選舉,無論何時行、受賄,均構成賄選--最高法院做成新解釋,有投票權人定義為「至投票日有投票資格之人」,依此83年金門正副議長賄選案發回更審

日期:2001-07-04
編號:D003-098ax
案名:歷年各種營隊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59 面)
關鍵字:最高法院賄選
《中國時報》,20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