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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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解釋--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立法固嚴,惟係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

日期:1985-03-22
編號:B033-033
案名:替代死刑推動聯盟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7 面)
關鍵字:大法官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