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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套」啥意思,最高院字斟句酌--色情小姐是否有罪案件發回更審,高院法官有微詞
文章
日期:
2003-07-31
編號:
A019-007
案名:
解決積案特別法
出版者:
(未知)
典藏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
紙本(A4 大小、1 面)
關鍵字:
最高法院
、
高等法院
、
色情行業
、
法官
、
聯合報
最高法院針對桃園翁姓男子被訴雇用女服務生從事色情服務之案件,要求高等法院審慎查證色情行業「半套」用語所指為何,三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部分法官則對最高法院的作法略有微詞,認為色情業界的「半套」意指未到性交易程度的猥褻行為,和從事性交易的「全套」,可說是審理妨礙風化案件的常識。(《聯合報》,20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