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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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驊老師針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不自證己罪)及第四款,擬出立法理由

日期:
編號:A016-020a
案名:台灣新憲
出版者:(未知)
典藏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紙本(A4 大小、1 面)
楊雲驊教授針對司改會程序基本人權入憲小組所提程序基本人權增訂條文提出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