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楊雲驊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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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驊老師針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不自證己罪)及第四款,擬出立法理由
楊雲驊教授針對司改會程序基本人權入憲小組所提程序基本人權增訂條文提出立法理由。
法令規章
A016-02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