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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三兒律師函--為覆法務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2月8日雄檢博辰字第3396號函事
公文書
日期:
2006-02-23
編號:
A004-082
案名:
檢察制度改革
出版者:
(未知)
典藏單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資料類型:
紙本(A4、11.8cmX24.6cm、便條紙 大小、1-2 面)
關鍵字:
法務部
、
高雄地方法院
、
律師
為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2月8日雄檢博辰字第3396號函事,因檢察官開庭通知送達遺漏造成本人未獲開庭通知,本項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造成之遺漏,然仍值得反思,現行制度上有所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