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2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邀請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檢察官改革協會、澄社、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以及相關學者共同參與第十次律師法修法小組議程,首先按照進度進行討論,後針對條文⋯⋯
會務A005-026
2005年8月12日周怡君報告,隨時代進步,法律服務的範疇不單是面對面、口耳相傳的宣傳方式,針對律師廣告的法制化,鷹在此等社會狀況下那入討論,透過我國與日本、德國、美國法制的比較,以及有關律師廣告⋯⋯
法令規章A005-026g
日本就律師業務廣告之規範,係由日本弁護士連合會(日弁會)於1987年3月14日,即「弁護士業務廣告規程」,後多有增補,現行條文共13條,改採取負面表列方式為規範,明文規定不得進行相關行為事項。
會務A005-028b
日本就律師業務廣告之規範,係由日本弁護士連合會(日弁會)於1987年3月14日,即「弁護士業務廣告規程」,後多有增補,現行條文共13條,改採取負面表列方式為規範,明文規定不得進行相關行為事項。
會務A005-029b
日本就律師業務廣告之規範,係由日本弁護士連合會(日弁會)於1987年3月14日,即「弁護士業務廣告規程」,後多有增補,現行條文共13條,改採取負面表列方式為規範,明文規定不得進行相關行為事項。
文章A005-060b
文章D00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