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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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陳春生認為,檢察總長之職位對於我國法制中至為重要,過去檢察總長之職位由總統直接任命,即有可能成為總統打擊異己之工具,有鑑於2006年2月3日公布之「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我國檢察總長有其任期限制,⋯⋯
會務
A004-116
(《自由時報》,2002年8月23日,第8版)
剪報
B027-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