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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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1998年4月7日、4月23日司改會派人到板橋地方法院就案號87重訴字第14號的盜匪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
A004-073
1998年3月10日司改會派人到台北地方法院就案號87重訴字第236號的貪汙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
A004-074
1997年12月3日司改會派人到板橋地方法院就案號86重上更〈五〉字第179號的煙毒(販賣、運輸、數量200G以上)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
A004-075
1998年1月16日司改會派人到台灣高等法院就案號86重上更訴字第80號的擄人勒贖故意殺被害人致死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
A004-076
1998年4月27日司改會派人到臺灣高等法院就案號87上訴字第1887號的槍砲條例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
A004-077
1998年4月27日司改會派人到臺灣高等法院就案號87上訴字第1379號的煙毒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未出席。
會務
A004-078
1998年3月16日司改會派人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就案號86重訴字第26號的殺人案進行檢察官是否蒞庭執勤的觀察,結果檢察官出席但未真正參與證據之調查。
會務
A004-079
檢察官應享有必要程度的對內對外獨立性,檢察首長應於何時適時介入,而非干預,則有賴檢察體系之智慧。(《中國時報》,1997年4月23日)
剪報
E008-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