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6日由司改會、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組成「法律扶助小組」,推選律師公會鄭文龍擔任召集人,利用意見交流整合與會人員的意見後,進行細項分工。
會務A003-034
1998年7月30日法律扶助小組首先蒐集各國立法相關資料,結合台權會、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等人士擴大參與,並邀請從事法律扶助實務經驗的律師,以增加對台灣實務狀況的瞭解。
會務A003-035
律師鄭文龍提供,包含「壹、法律扶助之種類」,檢視法國、英國、日本與澳洲狀況,共4點;「貳、無資力標準」,檢視法國、英國、澳洲與荷蘭狀況,共4點。
法令規章A003-060
司法程序至為專業,若無專業律師的協助,並非一般人可以勝任,在加上聘請費用所費不貲,對生活貧困者控無法實現公平審判的基本理念,因此弱勢貧困者法律扶助制度的在現今民主法治社會漸形重要,推動法律扶助制度⋯⋯
文章A0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