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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六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公文書
B029-032a
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六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公文書
B029-047j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六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公文書
D001-124r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D013-032j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D013-036o
司法院函--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D013-100
司法院函(稿)--指定貴院所屬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四所地方法院,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計6個月),依附件所示方案一、二之規劃,實施民刑事試辦法庭席位布置,並於試辦期滿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效評估報告彙整後報院。
信函
E00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