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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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指出司法院的設計,原即有以部門獨立以強化審判獨立保障之意,惟行憲後在實質上只是解釋機關,雖使審判體系的專業改革易於推動,但對於審判獨立與司法公信建立自較不利,所以才有將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之改革⋯⋯
文章
A016-002e
該文指出司法院的設計,原即有以部門獨立以強化審判獨立保障之意,惟行憲後在實質上只是解釋機關,雖使審判體系的專業改革易於推動,但對於審判獨立與司法公信建立自較不利,所以才有將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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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013e
該文指出司法院的設計,原即有以部門獨立以強化審判獨立保障之意,惟行憲後在實質上只是解釋機關,雖使審判體系的專業改革易於推動,但對於審判獨立與司法公信建立自較不利,所以才有將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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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042
該文指出司法院的設計,原即有以部門獨立以強化審判獨立保障之意,惟行憲後在實質上只是解釋機關,雖使審判體系的專業改革易於推動,但對於審判獨立與司法公信建立自較不利,所以才有將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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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044m
該文指出司法院的設計,原即有以部門獨立以強化審判獨立保障之意,惟行憲後在實質上只是解釋機關,雖使審判體系的專業改革易於推動,但對於審判獨立與司法公信建立自較不利,所以才有將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之改革⋯⋯
文章
B035-020f
該文指出司法院的設計,原即有以部門獨立以強化審判獨立保障之意,惟行憲後在實質上只是解釋機關,雖使審判體系的專業改革易於推動,但對於審判獨立與司法公信建立自較不利,所以才有將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之改革⋯⋯
其他
D013-13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