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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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2003年11月14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駁回黃續儒因感訓案件申請重新審理之請求。
檔案只剩信封,內無附件。
其他
A013-015
2003年9月1日受刑人徐文正依據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主張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違反先行確定先行執行原則,故提出聲明異議狀,以維法治與個人權益。
2003年9月4日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法官范智達駁回徐文正對其感訓處分執行之異議。
2003年9月24日徐文正委任律師簡炎申對台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駁回異議向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提出抗告。
2003年10月21日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徐文正不服台北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案,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
2003年11月28日徐文正委任律師簡炎申將該案遭受不當判決之相關例證與經過致函司改會,以資參考。
信函
B008-001e
2000年4月14日宜蘭地方法院依據各項證據裁定黃續儒不付感訓處分。
2003年5月1日宜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依據各項證據裁定黃續儒交付感訓處分。
2003年7月1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駁回黃續儒不服宜蘭地方法院裁定受感訓處分提出之抗告。
2003年7月22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駁回黃續儒因感訓案件申請重新審理之請求。
2003年9月18日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駁回黃續儒因感訓案件申請重新審理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