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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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2003年11月10日黃建明致函林欣怡,針對盜匪條例廢止後所攸關之相關問題提出呼籲與建言。
信函
A013-001
2004年6月8日劉唐沛致函林欣怡,針對盜匪條例廢止後所攸關之相關問題提出呼籲與建言。
信函
A013-002
2004年6月8日陳義峰致函林欣怡,針對盜匪條例廢止後所攸關之相關問題提出呼籲與建言。
信函
A013-003
2003年11月6日陳義峰致函林欣怡,針對盜匪條例廢止後所攸關之相關問題提出呼籲與建言。
信函
A013-004
蔡兆誠律師因擔任死刑犯蔡清枝辯護律師,撰文針對1944年所制訂之懲治盜匪條例效力提出質疑與個人見解,並指出該條例應於1945年4月8日即失效。
文章
A013-005
林鈺雄教授針對死刑與懲治盜匪條例之關連性及效力提出批判與建言,指出即便動用死刑,亦應符合正當程序,並援引莊清枝一案為例,呼籲有關單位應徹底面對懲治盜匪條例失效的相關問題。
文章
A013-006
呂丁旺針對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的新舊法律比較與適用問題提出相關建言與見解,懲治盜匪條例與刑法二者間乃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似乎不衍生比較新舊法律之問題,但必須採行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適用。。
文章
A013-007
2004年6月25日司改會監督委員會會議由羅秉成律師擔任召集人,除報告限制出境之規範、監督治安法庭、檔案追蹤小組、監督行政不當執行、民事集中審理、法曹評鑑、加入拘提、管收釋憲聲請案義務律師團、徐自⋯⋯
會務
B008-088
2002年1月8日臺灣人權促進會就該會執行委員蔡兆誠律師替觸犯懲治盜匪條例而遭求處死刑的莊清枝辯護時發現該法早已失效,在迭經努力後終於由立法院在2002年1月8日三讀立法廢止該法一事發表聲明。
聲明文件
B008-088o
2002年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盜匪條例廢止案及配套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配合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包括提高法定刑部分、增加結合犯而使人受重傷之規定,刪除唯一死刑規定,對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之⋯⋯
法令規章
B008-088p
2004年6月25日司改會監督委員會會議由羅秉成律師擔任召集人,除報告限制出境之規範、監督治安法庭、檔案追蹤小組、監督行政不當執行、民事集中審理、法曹評鑑、加入拘提、管收釋憲聲請案義務律師團、徐自⋯⋯
會務
D015-02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