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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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針對違憲審查制度設置之目的提出見解,認為應達成制約、均衡和協調國家權力等四項目標,以符合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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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1-007d
本文指出違憲審查乃規範審查制度之一種型態,在使用上必須十分謹慎,避免引起司法與立法,乃至於行政間之緊張關係,從而引起憲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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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4-086
本文以為我國行憲多年來所形成的司法多元體系,朝向司法一元單軌化之改革,影響極其深遠,肯定政府大刀闊斧之用心。唯對於新的混合式違憲審查制度,尚欠缺深入評估,並具體指出或可引進德國式憲法訴願制度彌補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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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002g
本文以為我國行憲多年來所形成的司法多元體系,朝向司法一元單軌化之改革,影響極其深遠,肯定政府大刀闊斧之用心。唯對於新的混合式違憲審查制度,尚欠缺深入評估,並具體指出或可引進德國式憲法訴願制度彌補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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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018a
針對黃昭元教授發表〈司法違憲審查的制度選擇與司法院定位〉一文分從司法院的定位、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比較分析,以及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類型的選擇與設計予以重點整理與評述。(《台大法學論叢》,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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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019
本文以為我國行憲多年來所形成的司法多元體系,朝向司法一元單軌化之改革,影響極其深遠,肯定政府大刀闊斧之用心。唯對於新的混合式違憲審查制度,尚欠缺深入評估,並具體指出或可引進德國式憲法訴願制度彌補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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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044c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蘇永欽撰寫,認為台灣的司法改革面對的挑戰十分嚴峻,司法院以前所未有的魄力擬訂了即大幅度的改革方案,然令人遺憾的是,改革者忽略了體制背後的不同司法理念,近乎轉軌的方式實際上卻消耗了⋯⋯
文章
B001-0051k
文章
B035-020a
文章
D001-111j
其他
D013-012i
其他
D013-029i
其他
D013-135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