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評鑑制度」4項、「身分保障」2項、「職務法庭」2項、「檢察長、副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任期問題」4項、「具體建議」等。文後並以「法務部建議條文」與「法官法草案條文」對上述分類進行比較。
會務A002-003
實任檢察官俸級分十七級,試署檢察官分二級,候補檢察官分五級。職稱包含「法務部部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法務部政務次長」、「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
法令規章A002-023
2005年9月26日上午9點30分,於司法院3樓會議室討論,結論作出法官法草案以2002年10月7日版本(簡稱A版)、2004年10月15日版本(簡稱B版)、2005年9月5日版本以及2005年9⋯⋯
會務A002-070a
1998年6月13日下午2點於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會議廳進行檢察官體系改革研討會。針對檢察官要求改革之呼籲,有關檢察官之定位、屬性、「檢察一體」下如何進行職務監督而避免簿當干預,檢察官組織之改革⋯⋯
文宣品A002-073
1999年4月28日由檢察官改革協會提供,選舉種類包含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利用條列式的說明,規定選區劃分、應選人數、每人投票數斗進行規則,於1999年5月4日進行投票。
文宣品A004-024
檢察官改革協會促使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一審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人選客觀公平,特舉辦本次選舉,藉以產生推薦名單,交送法務部長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
文宣品A004-025
針對尚未討論完成事宜進行補述,包含檢察一體原則、直接設立檢察總署及各地檢察署、檢察總長產生方式、薪資制度等,共8項議題。且將草擬條文進行分工,以便未來討論基礎。
法令規章A004-037
特偵組所有人選包括主任、其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行政人員或其他機關借調人員,均應由檢察總長提名,並由檢察總長承擔特偵組運作成敗之責任,其他包含檢察總長、檢察官、特偵組等尚有建議事項。
法令規章A004-089
陳聰明,1941年11月16日出生,臺北師範專科學校國校師資料三科畢,曾任臺北、臺中、新竹、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現任臺灣高等法院高⋯⋯
其他A004-112
本次檢察官任命案普遍受到政治力介如的質疑,士林地方法院聯屬聲明,期望堅持法院組織法59-1條第3項之徵詢意見完整會議程序,且推動法院組織法59-1條之修法,已完善檢審會職權,修正草案內容建議共7點。
聲明文件A004-134
法務部於1999年3月31日提出「檢察白皮書」內容大談檢察改革方向,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起人之一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表示,白皮書提示的成立檢察官會議、研修法官法草案及落實檢察長評鑑等,大方向值得肯⋯⋯
剪報B0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