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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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文章
B035-013b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法令規章
D013-068
2005年10月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報告,內容包含「法官法草案之重點說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
會務
D015-047d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實現國家司法權之主體,與一般公務員具上命下從關係者有異,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關於法官制度立法,除憲法部分條文有所規定,分別散見於法院組織法、司⋯⋯
文章
D015-04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