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D013-133d
其他D013-135i
其他D013-135j
司改會發表民間版一九九九憲法增修條文草案總說明,並針對司法制度與刑事人權部分提出相關說明與修正條文。(《司法改革雜誌》,第22期,1999年8月15日,頁16-17。)
其他D013-136
李念祖、林子儀、黃國鐘有鑑於釋憲功能與審判功能割裂,將造成人權保障的重大障礙,故於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提出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大法官應從事憲法審判一案。
其他D013-136a
其他D013-136b
該文指出司法院的設計,原即有以部門獨立以強化審判獨立保障之意,惟行憲後在實質上只是解釋機關,雖使審判體系的專業改革易於推動,但對於審判獨立與司法公信建立自較不利,所以才有將高等法院改隸司法院之改革⋯⋯
其他D013-136c
該文指出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於比較法上並無定論,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中僅有制憲本旨四字雖較簡略,亦有其功。(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編輯委員會,《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
其他D013-136d
其他D013-137b
其他D013-137c